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的行為依據,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后主動如實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不隱瞞、不偽造,這是認定自動投案的依據,也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
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符合以下情況:
一、投案交待的必須是犯罪事實。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然也包括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三、投案人必須如實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即投案人應當將自己的犯罪事實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虛構、不偽造、不避實就虛、不避重就輕、不推諉塞責,否則不構成如實交待,也不能認定自動投案,當然也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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