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單位自首的要件是什么
關于單位自首構成要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我國刑法理論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有所謂二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等。
二要件說認為,單位自首構成要件包括單位自動投案和單位如實供述罪行兩個方面。
三要件說認為,單位自首構成要件應包含單位自動投案、單位如實供述罪行和單位自愿接受審判三個方面的內容。
四要件說則認為,單位自首的構成要件除三要件說所主張的內容外,還應包括體現單位的意志。
筆者認為,二要件說和三要件說實質上是自首制度構成要件的爭論在單位自首制度中的延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在認定自首時,必須具備犯罪人自愿接受國家的審判這一要件。二要件說沒有充分考慮自首自愿接受國家的審判這個重要法律特征。但是,僅僅將自首制度的三個要件簡單引入到單位自首制度的構成要件的研究中,顯然沒有考慮到單位自首的內在特征,忽視了單位自首與自首兩者之間的區別,因此,三要件說也不全面。
筆者認為,成立單位自首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具體實施者必須能夠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2.自動投案;
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4.自愿接受國家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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