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是立功嗎
不能,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相關法律知識:
1.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成立條件是:首先是自動投案,再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里顯然不能成立一般自首。特別自首是在司法機關控制之下,供述本人的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其他罪行。這里也不成立。
2.立功根據刑法規定是交代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交代的是共同犯罪行為不是立功,立功必須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為。
綜上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而是坦白行為。即是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在司法實踐中,以及為了有效的打擊犯罪,國家規定了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所以雖不成立自首和立功,但在量刑的時候也會酌情考慮情認罪態度,可以予以從輕處罰。
立功實質要件
立功認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司法解釋。“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范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意見》指出,“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此外,《意見》還對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的運用原則等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查證屬實”是認定立功的一個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實踐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簡單說明,司法機關難以據此得出結論。為確保立功認定的嚴肅性,《意見》規定,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為了從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意見》明確規定,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據了解,對于上述司法解釋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判斷依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意見》明確了上述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具體涵義,“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意見》還指出,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是不能夠構成立功的,一般情況下屬于坦白屬于供認不諱,但不會構成立功的要件,一般情況下,可能會從輕處罰但不構成立功。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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