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學歷試用期被辭退有工資嗎
依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通過虛假學歷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工資。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文憑作假會被追究責任嗎
購買假文憑、假證書者,目前尚不構成刑事責任,但需要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一般只追究偽造與販賣假文憑者的刑事責任,對于購買與使用假文憑者目前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偽造、販賣假學歷的,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對于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80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雖然購買與使用假文憑者目前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其仍面臨著行政拘留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高等學校學歷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視購買、使用假文憑者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均負有締約告知義務。締約告知義務,是指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承擔相互如實告知必要信息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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