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能適應數罪并罰嗎
傳統理論一般認為牽連犯的處罰原則為從一重處罰。對受賄罪的牽連犯應明確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原則。
1.受賄罪的牽連犯在實質上是數罪,這是實行數罪并罰原則的客觀基礎。受賄罪的牽連犯實際已具備了受賄罪與他罪的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鑒于職務犯罪的特殊危害性,應當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
2.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的理論基礎。當前受賄犯罪猖獗,動輒受賄上百萬、千萬元,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社會危害性極大。出于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刑事政策考慮,對受賄罪的牽連犯不應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
3.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雖然從量刑上不會導致輕判之虞,但難以對被吸收的輕罪作出應有的否定評價,不利于引導公務員樹立正確的是非觀念,不利于預防職務犯罪。
4.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可以保持法律規定的連續性和與相關職務犯罪牽連犯處罰原則的協調性。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來說這個數罪并罰仍然可以適用于受賄罪的,只要有這個牽連的罪犯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國家人員有社會這種情況實在是太多了,而且對國家的危害非常的大,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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