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我們國家也正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一個階段。每一個國家都需要發展,而且現在的每一個國家在海外都會有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所在,所以國家與國家之間也難免會有利益的沖突。這時候就需要國際制裁了,那么國際法仲裁員指定標準是什么呢?
仲裁員的資格
(一)國家法律對仲裁員資格條件的規定
仲裁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依據仲裁中當事人意思高度自治這一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人擔任仲裁員。但是有些國家為了保證仲裁案件的審理質量,通過立法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進行一定限制,規定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的人才能擔任仲裁員。從各國對仲裁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看,各國對仲裁員的資格要求有寬有嚴。規定較寬的如1986年荷蘭《民事訴訟法典》第1023條規定,任何有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被指定為仲裁員。[2]再如,《阿根廷民商事訴訟法典》第743條第2款規定:“只有已經達到成年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可以擔任仲裁員”。[3]也有些國家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規定得較為嚴格,如在西班牙,在當事人約定依法仲裁爭議的情況下,只有執業律師才能被選擇為仲裁員。[4]在這些國家中,我國是具有代表性的。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做了相當具體明確的限定?!吨俨梅ā返?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p>
與我國法律直接規定仲裁員的資格條件不同,有些國家通過禁止某類人員擔任仲裁員來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定。如《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典》第812條第2款規定:“未成年人、無法律行為能力人、破產者以及被開除公職的人,不能擔任仲裁員”。
無論國家立法對仲裁員資格條件規定得是寬是嚴,或多或少,這都是對仲裁員資格的最基本的要求。一個人能否成為仲裁員,還要取決于仲裁機構的聘任以及當事人的選定。
(二)仲裁機構對仲裁員資格條件的規定
除國家法律規定的仲裁員資格條件外,在機構仲裁中,仲裁機構通常對本機構的仲裁員資格條件作了進一步規定。由于一個機構仲裁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常常象征著該機構的水平和層次,所以仲裁機構往往會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做出比法律規定更高的要求。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制定的《關于聘任仲裁員的規定》第二條“仲裁員的條件”中,除了規定有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資格條件外,還規定:“
1、熱愛仲裁事業,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堅持獨立公正辦案原則;
2、擁護仲裁委員會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員守則以及仲裁委員會其他有關規定;
3、掌握一門外語并可以作為工作語言,少數知名人士可適當放寬;
4、能夠保證仲裁辦案時間;
5、仲裁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p>
北京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員聘用資質要求》第二條規定:“仲裁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同時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北京仲裁委員會關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誠實信用、認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學歷、資歷、知識、經驗,熟悉《仲裁法》、《仲裁規則》、仲裁程序、證據規則和仲裁實務;
(四)明察善斷、善于學習,具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能夠組織開庭審理、制作裁決,辦案效果好;
(五)身體健康、精力充沛,有相應的時間從事仲裁工作;…”。該要求第三條對不同職業、專業領域的仲裁員應滿足的學歷、職稱等條件作了詳細具體規定。
其他仲裁機構也有對仲裁員資格條件的類似規定。這些規定反映了仲裁機構對仲裁員資格條件的重視,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仲裁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現在國家與國家的利益沖突事件其實非常的多,這個時候都是需要國際法庭。每一個國家在國際法上都會有一定的仲裁人員,因為這是保障各個國家的利益所規定的。對于國際法仲裁員指定的最重要的標準依然就是從事仲裁事業非常有經驗。
國際債務追收如何進行
作品的分類標準有哪些?
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律師個人簡介 ? 張繼平,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縣,畢業于湖南師范大學。現在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做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承誠信做人、勤勉敬業、優質高效的執業理念。刑事辯護據理力辯,一辯到底;民事代理竭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擅長于刑事辯護、經濟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曾為多家企業做過法律顧問工作,深受各個企業領導及員工的好評。代理的房地產集體訴訟案件有保利蘇仙林語業主訴郴州市乾嘉盛房地產有限公司、福城立欣洲業主訴郴州江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件效果良好。 座右銘:勤思善學,仗人間義。 聯系電話:13549576738 QQ: 13549576738 郵箱:13549576738@qq.com ?
地役權在兩塊地上如何建物
2021-01-09債權債務轉讓通過董事會決議嗎
2021-01-23公司不分利潤股東能退股嗎
2020-12-15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有什么異同
2021-03-17哪些交通損失可以賠償
2021-03-10委托合同該怎么解除
2021-01-21已登記的地役權申請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
2021-03-17競業限制不限地域是否違法
2020-12-26勞務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2021-02-20在什么情況下可簽勞務合同
2020-12-27淺談對保險合同中重大事項的理解
2020-12-06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2021-03-24離婚給孩子交的保險能分割嗎
2021-03-25私企未交保險員工如何維權
2021-02-16發生造成財產損失的事故后應如何處理
2020-11-28保險受益權之定性分析
2020-12-16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2020-12-2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什么權
2021-02-02土地承包的經營權轉包協議條款不合法影響轉包效力嗎
2020-11-12土地承包的經營權抵押不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