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科原則
并科原則,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的合并處罰原則。
2、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是指在對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的合并處罰原則。
3、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應當判處)或已被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并罰的合并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在第69條從總體上確立了限制加重原則,同時兼顧考慮了并科原則和吸收原則,具體來說:
第一,對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數刑的綜合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是比較恰當。但是,如果總和刑期過高,決定執行的刑罰就可能過長,因而我國刑法對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第二,對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數罪中宣告幾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僅應決定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二個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數罪中宣告幾個無期徒刑或最重為無期徒刑的,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刑罰。因為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的刑罰。一個人的終身自由被剝奪后事實上已不可能再執行其他刑罰。同時,作為數罪并罰的原則,也不允許將兩個無期徒刑合并升格為死刑。因為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死刑是剝奪生命的刑罰,兩者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
第三,對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則,附加刑仍須執行。數罪中主刑不論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因為附加刑與主刑的性質不同,不妨礙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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