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
用人單位無論是通過規(guī)章制度還是通過合同約定所作的任何附加條件都是無效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任何理由。但為了讓用人單位有一定的準備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學術界的一些學者主張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書面通知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當然,從勞動者角度來說,為了做到通知的事后有據可查,采用書面通知方式或許更為有利。
2.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理由可選擇,分別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如學歷、資質、守紀狀況、身體因素等條件不符合);勞動者具有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情形;勞動者非過錯性理由用人單位解除的第一或第二項情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具備合法理由,無需提前通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說明的方式,法律雖然未要求書面形式,但從舉證的角度來看,以書面形式為宜。通過法律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加以限制,盡可能避免用人單位以任意借口解除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guī)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只適用于試用期內。
“勞動者具有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情形”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若有以上情形,即使不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可隨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過錯性理由用人單位解除的第一或第二項情形”分別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兩種情形如果不是在試用期內應用,用人單位則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若在試用期內應用,則無需提前通知,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勞動者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般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通常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制成書面文件,由勞動者簽字,并由用人單位保管留存。用人單位方如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合同約定的行為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fā)生,可依據有關規(guī)定,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及訴訟的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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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yè)畢業(yè),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zhí)業(yè)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yè)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yè)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yè),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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