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數形態的類型分別是什么
罪數形態,是表征各種類型化犯罪的概念。犯罪有單復或個數的區別,罪數也有一罪和數罪之分。罪數形態理論在一罪和數罪的體系下,通常重點探討一罪的類型。罪數形態是一個看似簡單,實際上卻相當復雜的問題,因為它的核心在于“行為競合”。罪一、罪數形態的具體分類如下:
吸收犯
所謂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但其中的一個犯罪行為能夠將其他犯罪行為吸收,最終只按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罪定罪處刑的情形。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事實上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這是構成吸收犯的前提。該特征表明,只有一個行為或者雖有數個行為,但其中只有一個行為構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數個行為須觸犯不同罪名。如果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牽連犯
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慣犯
所謂慣犯,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為業或者實施某種犯罪已成為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犯罪,刑法明確規定將其作為一罪處理的情形。其中,以實施某種犯罪為業的,理論上稱為常業慣犯;實施某種犯罪已成習性的,理論上稱為常習慣犯。我國1979年刑法共規定了慣竊、慣騙等6種慣犯,但現行刑法只在第303條規定了“以賭博為業”的賭博慣犯。
結合犯
所謂結合犯,是指兩個原本互相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形成一個新的獨立罪名的情形。
結果加重犯
所謂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在符合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基本構成全部要件的基礎上,由于發生了法定的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明確規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態。如故意傷害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等,就屬典型的結果加重犯。
持續犯
所謂持續犯,又稱繼續犯,是指犯罪行為既遂后,該犯罪行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如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持續犯,只要行為人將被害人關起來,其非法拘禁行為就已既遂,但由此開始至被害人重獲自由為止這段時間內,非法拘禁行為及其導致的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剝奪的不法狀態,始終處于持續狀態。
法條競合犯
法條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與被包容關系的不同罪名的情形,如利用信用卡騙取2000元錢,就同時觸犯了信用卡詐騙罪和詐騙罪,而其中詐騙罪能夠完全包容信用卡詐騙罪,因而屬于法條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亦稱想象的數罪,是指一個行為表面上觸犯了數個不具有包容關系的
以上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于罪數形態方面的相關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罪數形態,指表現為一罪或數罪的各種類型化的犯罪形態。如果您對罪數形態分類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讓律師結合您的具體情況給出合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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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鵬,聯系電話13867400852(微信同號)浙江五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律理論功底扎實,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迄今代理的案件深受廣大當事人的認可,在公司法律顧問,股份改制,股權糾紛,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土地房產,刑事辯護等訴訟和非訴方面頗有建樹。? ????李鵬律師自執業以來,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理念,專注于做好每一個案件,盡最大限度維護每一個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專業處理:公司糾紛,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土地房產,民事侵權,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IPO,“新三板”等訴訟及非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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