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新近日在全國部分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上強調,所有職務犯罪減刑、假釋一律實行公開聽證制度,尤其是對原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對重大、有影響的減刑、假釋案件則實行陪審制度或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制度。
在職務犯罪減刑、假釋中引入聽證程序,以透明化的機制運作確保刑罰執行變動中的公正性,這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雖然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見到與此相關的制度性規范,但上述表態顯然并非空穴來風,早在2005年年初,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推行了減刑假釋聽證制度,此次最高院想必是在審時度勢、深思熟慮的基礎上,以職務犯罪案件為突破口,推出統一的制度性舉措。
以現代法治標準衡量,我國減刑假釋程序存在結構性缺陷,它是一種典型的行政化而非訴訟化程序。根據司法部《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這一規定賦予了監獄管理機關在減刑假釋程序上的啟動權,但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主要采用封閉式的書面審理方式,既缺乏有力的檢察監督和社會監督,也忽略了罪犯及相關利益主體的參與權,實際運作中還普遍存在監獄建議權侵蝕法院審判權的弊端,容易造成減刑假釋不公和司法腐敗等問題。
作為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減刑、假釋可謂對罪犯的“第二次審判”,不僅關涉罪犯本身的權益和司法的公正性,更關系到罪犯改造和社會秩序修復的效果。然而,立法上的良好愿望如果缺乏正當的程序載體和嚴格的監管約束,就很容易衍生成一種消解刑罰公正性的“合法性貓膩”。目前在實際執行中,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一些良好的制度安排,由于操作的封閉性和法律監管的失效已經出現不少問題,甚至產生“緩刑=不服刑”、“假釋=提前釋放”、“保外就醫=玩貓膩放人”、“暫予監外執行=自由”這樣的奇怪等式。
在這種背景中,最高院要求在職務犯罪減刑假釋中一律實行聽證,可謂打開了減刑假釋正當程序的重構之門。就現實而言,職務犯罪與一般犯罪相比,由于罪犯本身的特殊性和入獄前的復雜人際關系,其減刑假釋中更容易出現腐敗和不公現象,以此為突破口引入聽證機制,將減刑假釋袒露在陽光化的正當程序平臺上,有助于消解職務犯罪罪犯影響刑罰執行的“能量”,減少“暗箱操作”的空間,達致更清廉的公正司法。但是,從長遠的制度建設上看,我們需要的還是一種更全面、更規范的刑罰執行制度的正當程序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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