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四川高院和全省各中院、成都鐵路運輸中院將全面試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聽證程序的規定(試行)》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裁前公示的規定(試行)》。此舉將進一步推進四川省減刑假釋工作的規范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今年年初,四川高院決定將“減刑、假釋情況分析以及制度研究”作為今年的重點研究課題,組織精干力量進行調研。經過認真討論,廣泛征求意見,十余次反復修改,院領導親自把關,四川高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聽證程序的規定(試行)》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裁前公示的規定(試行)》。上述規定對聽證程序的目的、原則、聽證范圍、聽證參加人、回避聽證程序、聽證后對案件的處理以及裁前公示的內容、裁前公示期間、裁前公示的方式、異議和意見收集、調查核實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確定以下新的制度和內容:一是在減刑、假釋聽證程序中,保障了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依法享有申請回避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二是保障了裁前公示異議人的合法權利。通過對異議人信息保密、法院審判人員直接到刑罰執行機關核實異議、協調刑罰執行機關調整監舍監區等方式切實保障異議人權利,使其不再擔心打擊報復,以保證聽證、公示制度發揮實效。三是通過裁前公示和擴大聽證參加人的范圍,使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審判工作更加自覺地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四是明確、規范了聽證程序:1.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齊,宣布聽證紀律,并向審判長報告聽證準備情況;2.審判長核對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的基本情況;3.審判長介紹聽證的內容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參加聽證的其他人員,宣布聽證開始;4.審判長告知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在聽證過程中享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申請證人作證、最后陳述的權利;5.刑罰執行機關宣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出示相關證據;6.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陳述在服刑期間的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7.監管民警對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情況發表意見;8.知情罪犯對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的服刑表現情況到庭作證;9.合議庭向聽證參加人進行提問調查;10.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作最后陳述;11.人民檢察院指派的檢察人員發表法律監督意見;12.審判長對聽證的情況進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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