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要遵守什么規定
在假釋考驗期內,獲得假釋的犯罪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如何計算假釋考驗期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笨梢?,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肯定低于總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在假釋考試驗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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