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一、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因此,金融企業提取的委托貸款的損失準備金不允許稅前扣除。
問:最近有一個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文件,我企業屬于六大行業之一,固定資產可以享受加速折舊的政策,請問我們應當選用哪種加速折舊方式來提取折舊呢?
答:根據《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企業固定資產可以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方式進行加速折舊:
二、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三、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所稱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問:我公司與國外企業簽訂了一項勞務合同,按規定這筆勞務屬于來源于國內所得,對外支付時需要由我公司替國外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但根據雙方約定,這筆所得稅款由我公司承擔。請問這筆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能否在我公司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該筆代扣代繳的所得稅納稅人為非居民企業,您公司是扣繳義務人,您公司替國外企業負擔的稅金,不是您企業的支出,因此不可以在您公司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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