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的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1997年3月14日修訂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適用范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不得假釋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四條【考驗期內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考驗期監督機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假釋撤銷】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在假釋期間如果再次出現犯罪的行為還是會被送回監獄的,家暴也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所以如果出現家暴的情況就會被繼續送回去,不能夠被放出來了。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我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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