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追訴時效后應怎么辦
刑事案件超過追訴時效的,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追訴時效有什么意義
刑法制定追訴時效并不是對犯罪的寬容,其意義在于:
1、充分發揮刑罰的預防犯罪的目的。對犯罪人實施刑罰,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預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再犯罪,說明犯罪人已認識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改惡從善,刑罰已無在進行處罰的必要。打擊犯罪,對犯罪人的及時處罰可以警告社會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對已過法定時效的犯罪的追訴,難以達到及時警戒的一般預防效果。
2、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對于輕微的刑事犯罪,經過一定的時間和環境的改變,當事人之間已相互詳解,如果超過追訴時效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會破壞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利于社會穩定。
3、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時受到刑罰處罰,隨著時間的流失,有罪證據消滅,當事人死亡,如果無限期的追訴,司法機關會陷入難以擺脫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惡性循環,極大地削弱及時打擊現行的力量,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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