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答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非單位有法定理由或者你們雙方協商一致,單位才能對你實施調崗。從你說的情況來看,雙方明顯未取得一致,那么如果單位沒有法定理由就不得強行調崗。面對單位無理由強行調崗的情況,建議你不要輕易選擇辭職,否則可能失去應有的權益。
在此,本律師建議你可以選擇這樣兩種維權途徑:一、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恢復原崗位。二、如果單位在你不到新崗位后拒不安排你的崗位、停發薪水的話,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你在這種情況下辭職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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