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死亡后賠償給誰
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權利人首先應當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一般情況下,繼承法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享有請求分配權。特殊情況下,繼承法中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與死者的生活關系更為密切,也享有請求分配權。
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對死者近親屬進行的賠償,是對死者近親屬因其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一種補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指的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是能期待取得的個人的合法財產,其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具有穩定性和可預知性,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和實際取得均發生于死亡后,具有不可預知性,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的范疇,不能按照繼承原則進行分配。
二、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發生后,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報案辦理。辦理時 ,還應對這類相關的受害者進行救治,保護這類人員的人身安全。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按照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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