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享有強制執行權規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范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并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等等。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后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行政機關所享有的強制執行權僅限于行政強制執行,除了行政強制執行之外,民事或刑事訴訟活動當中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話,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強制執行權。而且,幾乎絕大多數的行政決定行政單位都有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的條件有幾種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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