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浙江一模具加工坊老板,未設置廢水處理設施,而是將重金屬含量超標3倍以上的廢水倒入抽水馬桶,通過污水管道外排。15日,該男子被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現年34歲的夏某于2012年2月到溫州甌海開辦了一家模具加工坊,加工“壓鑄鎖”“皮帶?!钡幕y。該加工坊未設置廢水處理設施,而是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先用塑料桶收集,再倒入抽水馬桶,并通過污水管道將廢水排放出去。
2015年8月,當地環保部門執法人員查獲該加工坊,并在蝕紋槽和廢水桶內各提取了水樣。經專業部門鑒定,水樣中總鉻、銅、鋅、鎳等均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
在法庭上,夏某承認知道這樣的做法會造成環境污染,但以為廢水通過抽水馬桶排入化糞池后危害性很小。對此,出庭作證的溫州市甌海區環境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葉某稱,該加工坊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對水資源等生態環境、動植物甚至居民均有危害性。
律師解析:
夏某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其認罪態度良好,遂作出上述判決。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法院也提醒企業要加強主體責任意識,共同維護生態環境。
污染環境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于特定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取回的行為。
3、必須造成了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于“嚴重后果”的標準是什么,有待進一步作出解釋。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發布的《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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