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行為。
刑法條文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條修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筆者認為可參照《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根據立法原意,是要從嚴打擊該類犯罪,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對象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
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于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準后,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稅款的,可按偷稅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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