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實在是一件讓人不想提及又不得不去注意它的話題。如果僥幸從交通事故中存活下來了還算好,最怕人去了,膝下還有未成年的孩子們等著被撫養,這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法律來約束事故當事方去做到賠償,合力撫養孩子。那么,在交通事故撫養人認定中,哪些人才屬于需要被撫養的范圍內?
一、撫養關系是什么
這里的扶養關系是廣義的概念,包括了我國婚姻法中的贍養、撫養、扶養三種法律關系,不能理解為僅指狹義上的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
二、被扶養人包括以下兩類:
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依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28條及29條的規定,此類被扶養人應該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何謂近親屬,《解釋》雖未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 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都作了解釋。“近親屬”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包括: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 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兄、 姐。
3、賠償權利主體限于與受害人有法定扶養關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實上扶養關系的人。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如何界定被扶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 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采取了“實際撫養人”的模式。將被扶養人 界定為“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這種模式的缺陷是將導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殘疾前享有法定被扶養權利的 人,因受害人沒有實際履行該義務而被排除在被扶養人的范圍之外,顯然不合理。
《解釋》采取了“法定撫養人”的模式,重新將被扶養人界定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 屬”。這樣,無論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殘疾前是否實際履行了扶養義務,都不影響那些依法享有被扶養權利的人獲得撫養費的權利。這種模式明顯符合公平原則,有利 于保護被扶養人的權益。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在交通事故撫養人認定中,對于被撫養者的范圍界定只有兩類人,一類是未成年兒童,他們需要撫養是無可置疑的,另一類是喪失了自己的經濟能力的成年人,這種情況下也是需要被撫養的。律霸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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