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高級法院駁回可以去最高院申訴嗎?
可以,行政訴訟案件經過初審法院的判決敗訴后,可以上訴到均有行政訴訟上訴管轄權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條規定,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于二審終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二審法院或者直接到首都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兩者效果相同的)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而再審申請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就是完全沒有必要了,因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再審申請駁回的案件絕對不會再與受理和立案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第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當事人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審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同級人民檢察院不依法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行政訴訟的程序一般是由低級法院向高級法院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的,所以是可以在高級法院駁回的情況下繼續申請處理的,但如果屬于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處理的,那么是不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訴的請求,具體情況下基于犯罪行為來進行認定。
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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