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中需要回避的人員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5條中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于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的必須回避的情況,當事人也可要求他們回避。對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的回避問題參照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規定執行。
當上述可適用回避的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或者與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時,必須回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本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系從而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也必須回避。這里所說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了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和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之外的特殊親密或有仇嫌關系,從而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
二、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不管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其實都是有回避制度的,當然不同訴訟中可能回避制度適用的人員范圍不同。另外要注意的是,人員在適用回避的時候,可以是自己申請回避,也可以是當事人申請他們回避。至于最后是否需要回避,需要由相關人員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回避復議的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回避對象有哪些?
刑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對回避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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