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法中止執行事由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強制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1、執法主體必須是正式執法人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兩項內容。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2、行政機關不得夜間執行不得停水停電。
3、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5、不得查扣公民個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內容照顧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問題,在規定行政強制有查封、扣押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7、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8、行政機關依法查詢企業的財物賬簿、交易記錄、業務往來等事項,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應當保守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10、行政強制執行不排斥“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可達成執行協議,也就是說,行政強制執行不排斥“執行和解”。草案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11、行政強制行為在引起強制原因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一般應暫停強制行為。但為了公共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需要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可以對此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暫停執行。
行政強制中,具體的強制執行措施有明確的規定。如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話,強制執行措施就有人身管束、收容審查等等。而要是對財產作出限制的話,則就有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也就是說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實踐中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確定究竟應該采取怎樣的強制措施比較恰當。
行政復議與稅收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么
行政處罰移送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最新行政強制執行法全文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前車肇事后逃逸又遭后車碾壓如何定罪
2021-03-10房屋銷售代理合同簽訂流程是什么
2021-01-25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物品會得到政府支持嗎
2021-02-20行政處罰法幾年未發現違法行為就無效
2020-12-18關于孩子姓氏的約定有效嗎
2021-03-07如何區分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與合伙財產的轉讓
2020-11-30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21-03-17拆借資金借據
2021-01-02申請強制執行可否附加失信
2020-11-18車禍導致他人父母死亡應該賠多少錢
2021-02-26偽造房產證來抵押借款是什么罪
2021-02-06國企改制重組員工補償金怎么算
2020-12-10預付款和應付款的區別
2021-02-05離婚房產如何評估
2021-01-07醉駕拘役可否解除勞動關系
2021-01-112020疫情期間裁員怎么賠償
2021-03-22因工受傷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2021-03-10壽險理賠有哪些流程,它的保險金又是怎樣給付的
2021-02-03本案保險人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2020-11-14保險公司不承擔或者免除承擔責任的情況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