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協議效力
一、工傷概不負責條款可以免責嗎?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對雇員應當依法給予勞動保護。即便雇主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一條款,也無法免予雇主的責任。此類條款是違反憲法和有關勞動法規的,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屬無效民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于過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應承擔賠償包括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家屬的生活費等費用。
在用工合同中不管當事人是否自愿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都違反憲法和法律,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屬無效民事行為,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工傷私了協議有效嗎?
對于雇員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對此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來看,可以認為雇員受傷后在醫療期間與顧主不公平的有損勞動者權益的“私了”協議中或者是傷者對雇主的一切問題自負的單方保證,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我國《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中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的傷害承擔法律責任,并規定為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工傷保險條例》還特別強調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用工中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其賠償標準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另外,《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中強調指出“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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