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可以上訴嗎?
可以,《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上訴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由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提起;
(2)提起上訴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
(4)須提交上訴狀;
(5)須預交上訴費。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備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不同情形,務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査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特點
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⑴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⑵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⑶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行政訴訟活動和其他的訴訟行為相比,只不過被告方是國家行政單位而已,這種狀況原本就導致原告方在很多方面都比較被動,如果國家法律制度在剝奪原告的上訴權利,這就非常的不公平了,也不利于普通的民眾對抗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同樣的,行政機關也是具有上訴的權利的。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有哪些區別?
行政法全文中對行政訴訟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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