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結果加重犯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條文所規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車、馬車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駛、飛行或航運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車站、碼頭、機場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廠港塢內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圍。破壞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已經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傾覆和毀壞的行為。傾覆就是使火車、汽車、電車翻車,火車出軌,船只翻沉,飛機墜毀等等。毀壞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毀壞或者受到嚴重破壞,如采用放火、爆炸、拆毀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喪失正常運轉功能,無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設備,扣門窗、桌椅等,則不構成本罪。傾覆、毀壞危險是指這種行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現實可能性和危險,但尚未造成傾覆、毀壞的嚴重后果。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犯罪動機不同,不影響定罪。但如果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交通工具的,按反革命破壞罪論處。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構成了破壞交通工具罪導致嚴重的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話,就屬于結果加重犯,如果只是對一些交通工具進行了破壞出發還不是非常重,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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