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款是什么違法行為需要支付的?
罰款是交通違章等觸犯了行政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需要支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對在哪些情形下才可當場收繳罰款嚴格規定: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此外,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地形復雜,有些違法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又對因特殊情況而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作了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罰款當場處罰的程序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般違反了行政性法律規范的主體,需要支付的是罰款,若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那么需要支付的就是罰金了。不同的處罰承擔的方式是存在著差異的,執行處罰的機構也不同,但是都必須要按照既定的流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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