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后為治傷離開現場算逃逸嗎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現場的行為。車主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一般都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責條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由于交通事故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以行為人逃離事故現場為客觀方面,而行為人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的除外。因此,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
若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并不是因為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而離開事故現場,而是因為自身受傷前去醫院治療或者救治傷者等原因,并且積極履行了出險通知等規定的義務的,綜合各類因素后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構成交通事故逃逸。
二、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要是僅僅將肇事一方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的行為作為判定逃逸的標準,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在這方面,我國明確規定了一些構成逃逸和不構成逃逸的情況,各位可以簡單了解一下。而要是肇事者是為治傷離開現場的,則一般是不認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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