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部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執行?
第六十條【處罰決定的履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強制執行的適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并在下列期限內提起: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內;
(二)復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內;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后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內;
(四)第一審行政裁定后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內;
第六十三條【被處罰企業資產重組后的執行】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受到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后,發生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形,由承受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
第六十四條【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批準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最后一期繳納時間不得晚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五條【沒收物品的處理】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銷毀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環境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六十六條【罰沒款上繳國庫】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綜上所述,以上說明了環保部對于行政處罰的決議,根據以上決議,表明了必須要嚴格遵守環保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違規了,則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條例進行必要的懲罰,決不能夠姑息養奸,因為環保問題是我國的大問題,必須全民行動。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哪些行政處罰應當舉行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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