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治療期間,停工留薪期間有多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的一定期限內提出,該一定期限具體到各地方又有不同的標準,大概有這樣幾種情形:
(1)無明確期限,即只是籠統規定在停工留薪期限屆滿前,沒有具體的提前期限的規定;
(2)以天數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
(3)以工作日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什么叫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稱這段期間為“工傷醫療期”,且這段期間享受的工資待遇稱為“工傷津貼”。
知道了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的規定時間,我們不在害怕因為自己的休息調養而獲得不公正的工資待遇。不用害怕被公司解聘,因為我們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不會被公司壓迫。希望律霸網能為您解憂,歡迎光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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