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原工資待遇不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實踐中很多交通事故同時屬于工傷事故,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受害方的勞動者,在處理交通事故的同時,一定要在法定時效屆滿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沒有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申報工傷,則個人一定要在一年內申報工傷,同時,個人的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申報工傷。當然,交通事故同時屬于工傷事故的,其直接損失部分是不能重復賠償的。
法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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