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29日,黃培珍在工作中受傷,治療費由單位報銷。1991年10月7日,機械廠作出“關于黃培珍工傷事故的處理意見”,之后,機械廠對該事故的處理意見是:按退休工資發放,所需醫療費按實報銷,工傷待遇今后再處理。雙方實際是按此執行。至2001年7月,機械廠共為黃培珍報銷醫療費3萬余元。2001年8月,機械廠因轉制停發黃培珍的工資,同時停報醫療費計2,187元。黃培珍為此多次向機械廠有關人員反映,要求解決其醫療費報銷問題及工傷待遇問題。有關人員答復領導集體研究后一次性處理。2002年3月8日,黃培珍向機械廠書面申請解決未果,于4月15日向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委托瀘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對黃培珍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為五級。2002年11月5日,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以超過時效為由,駁回黃培珍的申訴請求。黃培珍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黃培珍作為被告機械廠的職工,因工受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盡管原告工傷事故發生在1988年,但其工傷待遇一直未得到處理,被告只按雙方協議約定向原告發放退休工資和按實報銷醫療費,同時還明確以后要對原告的工傷待遇進行處理。雙方發生爭議,原告申請仲裁未超過時效,根據被告企業即將解體的實際情況,可對原告的工傷待遇進行一次性處理。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一次性醫療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醫療補助費共計67,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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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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