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是什么意思
(一)概念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實施的準備物品或工具、組織培訓或積極參與培訓、進行聯絡和策劃的行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新增的罪名。
(二)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而進行的準備活動,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并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五)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提供準備的行為。認定本罪在客觀上必須滿足四個條件:一是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是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構成本罪。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是行為犯,并不要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本罪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目前沒有具體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界定。如果有本條行為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第七條
以上就是對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的相關闡釋。正因為實施恐怖活動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這總行為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也還十分巨大的,所以法律不要求這種行為在產生危害結果之后才定罪,而是在準備階段就已經可以定罪處罰,這也是對國民的一種保護。那么在這個問題上如果您還有什么疑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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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蛟律師,男,漢族,兼修法律與管理,獲法學學位與管理學學位,民商事專業律師。2015年至今就職于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省級文明律師事務所、貴州省人民滿意的律師事務所)。2018年9月份,陳蛟律師代理的貴陽市某小區業主起訴某房開退還“三通費”一案經貴陽市云巖區法院一審、貴陽市中院二審,二審法院采納本律師代理意見,某房開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三通費”。隨后該案被'百姓關注'報道,多家媒體公眾號轉載。2018年10月26日,陳蛟律師接受貴陽廣播電視臺采訪,就房開企業收取“三通費”一事作出公開解答。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陳蛟律師致力于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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