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怎么認定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認識到其防衛強度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沒有獨立的罪狀,也沒有獨立的法定刑,法律規定按行為人觸犯的有關條文和罪名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除處罰。
防衛的必要限度有兩種觀點:
(一)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強度大致相適應;(適應說)
(二)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必須采取的行為,都在限度之內;(必須說)
適應說對防衛人的要求過嚴,必須說體現了防衛目的,但往往放得過寬,不利于保護侵害人。
防衛設置是指為了預防可能到來的不法侵害,事先采取一些防衛措施,在不法侵害到來時能夠起到防衛效果。
法律上沒有禁止,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法侵害,不是為了報復他人;
2、本身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3、防衛裝置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無限防衛權: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作斗爭,有效地制止嚴重暴力犯罪,維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無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雖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非法行為,應盡可能躲避,只有萬不得已情況下,才能實施一定的損害行為來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質不屬于正當防衛,應屬于緊急避險行為。
對動物的侵害動物是無主的,其加害不屬于不法侵害,不屬于正當防衛;動物是有主的,或是國家保護的珍貴動物,其加害行為可以實施“緊急避險”行為;如果動物的加害是其主人或他人故意利用,應屬于正當防衛。
在現實生活中正當防衛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其積極意義是明顯的,但由于立法過于簡略并且對于防衛程度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也造成了在正當防衛理論上的爭論和實踐中的困惑,特別是罪與非罪的困惑,如果在這方面遇到了問題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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