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拘留需要什么證件?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拘留需要行政拘留通知書,具體的流程是,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室)審核通過后,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行政拘留由誰決定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執行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二、行政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對于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進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比較嚴重的一種但處罰的方式,所以只能夠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這種決定的權力,并且在進行行政拘留的時候,需要有行政拘留通知書,否則是沒有辦法進行行政拘留的。
行政拘留落地簽可以辦理嗎?
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行政拘留有案底么?
行政拘留當天算一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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