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行政法規的時候,是要被處罰,警告,罰款,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拘留等等。但是期間拘留最多不過15日,便可釋放。可是什么事件都會有特殊性。如果是懷孕了可以行政拘留么?今日,律霸網站的小編就帶領你一起去了解這方面的內容。
一、我國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懷孕婦女不能拘留的依據是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拘留后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決機關另行處理。
《民事訴訟法》對于司法拘留的問題,并沒有提出孕婦例外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陰礙同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司法實踐中,民事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司法拘留適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情形。
有了司法拘留的強制性處罰,罰款等才能得到切實執行。否則到頭來法院還得變成債主,天天上門討要罰款,她就是賴著不給的話拿她也沒辦法,這樣的話法律和判決與一紙空文無異。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婦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根據一般推論,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樣都是在短時間內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應當類比行政拘留而規定將包括孕婦在內的特殊對象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規定并非如此。個人認為,拘留刑期本就不長,并且司法拘留與行政拘留存在著本質的差別,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不對特殊對象免予拘留具有現實的必要性。
排除立法因素,就現有法律法規而言,法律并沒有賦予孕婦在司法拘留上的特權,這點是可以肯定的。那么在司法實踐中,遇到行政法規與司法原則沒有交叉的法律,做出一概而論的定論似乎就有點以偏概全了,希望以后在執掌司法方面能夠做出更明確具體的法律條文解釋。
據以上內容:懷孕了可以行政拘留么?其實文章已明確表明: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規定說可以給予孕婦在司法拘留上有特權,但是話又說回來,懷孕的人員仍然是需要給予行政拘留的,只是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以上內容可以說也是給心存惡念的人一個警醒。
行政許可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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