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就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因為逃跑致人死亡”等相類似的罪行就是指的交通肇事罪,那么在生活中2015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律霸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認定標準編輯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以上內容就是由律霸的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在了解這方面問題的時候有所幫助,如果您在交通事故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找尋我們律霸的專業律師們幫助您。
交通肇事罪處罰規定
交通肇事罪逃逸該怎樣認定
如何減輕交通肇事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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