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扣押肇事車輛,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扣押肇事車輛有法律依據嗎?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詳細說明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扣押肇事車輛有無法律依據的問題,歡迎瀏覽!
【案情】
柳xx在當地從事個體運輸。2010年3月,柳xx駕駛貨車外出送貨,途中因超速將橫穿公路的鄰縣居民王xx撞成重傷。王xx的親屬在事故發生后,擔心柳xx不賠償事故損失,就在交警趕到現場之前,將柳xx的汽車開走藏匿起來,并將柳xx車上價值1萬元的水果扣押。事故處理民警趕到現場后,要求王xx的親屬將車輛和貨物交出,王xx的親屬不但不交出,還與民警發生爭執,將其中一個民警打成輕傷。三天后,王xx的親屬見水果已經腐爛,才將水果交出。公安機關對妨害執行公務的人員進行了傳喚。
【爭鳴】
公安機關提出,暫扣交通事故車輛的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因此受害人家屬扣留肇事車輛和貨物,甚至將一名民警打成輕傷的行為是錯誤的和違法的,應當改正并接受處罰。
王xx的親屬提出,王xx被撞成重傷,事故損失較大,其親屬的擔心并非多余,其扣留肇事車輛及貨物的行為可以理解,不應處罰。
【律師點評】
公安機關調查交通事故,對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及其黏附的痕跡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檢驗或鑒定。有的需要在現場外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有的需要采用專門手段或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有的還需要提取車輛上帶有痕跡的部件,這些工作的完成都需要將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暫予扣留,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事故處理機關依法收集和固定證據材料,以保持其真實性,避免證據時過境遷或因其他原因消失或遭到破壞。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8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暫扣交通事故車輛的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對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牌證、貨物的,公安機關應該勸告其返還。經勸告仍不返還或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非法扣留駕駛員或者故意損壞車輛、財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扣留車輛、貨物或者駕駛員,造成財物損失、人身傷害的,還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王xx的親屬無權扣押柳xx的車輛和貨物,公安機關為了辦理案件的需要,有權責令其交出車輛及貨物,對水果受到的損失,柳xx有權要求王xx的親屬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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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法學學士學位,現執業于湖北省規模最大之一的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湖北省律師協會會員,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持“專業、專一、專情,為您的事而專”的執業理念,以深厚的法學功底為依托,以豐富的辦案經驗為拐杖,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導向,為當事人提供辦案最專業,服務最美好,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執業以來以專業化、品牌化、團隊化為發展方向,致力于致力于勞動、人損、建設工程領域的理論和實務研究,并辦理了大量的勞動爭議、人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為當事人提供了全方位專業法律支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誠信、責任的品質提供專業、高效的服務,獲得了當事人的信賴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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