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會被扣分嗎?
不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不會被扣分,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二、不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有兩種:
1、不觸犯刑法的非道路交通事故
對不構成犯罪的,交通警察部門負責接處警,勘察事故現場,固定有關證據,分析事故原因,綜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不組織調解的,直接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觸犯刑法的非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部門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負責接處警,負責事故現場前期處置工作,勘察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固定證據,交通警察部門向派出所、刑偵部門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原因,同時根據案情發展情況及案件性質,及時移交刑偵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首先需要確定是否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這是由于在道路與非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被交警確定的責任方需要承擔的責任存在差異。一般在國道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除了需要承擔民事、刑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被扣除駕照分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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