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明知道醉駕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卻帶著這種意識醉駕,雖然喝酒不是違法行為,但是喝了酒之后會干擾人的意識,在空無一人的地方醉酒駕駛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一般不會被評價成一種犯罪行為,但是大多數情況下,醉駕會給自己也會給社會公共安全造稱危險,所以喝酒了一定不要開車,醉駕開除黨籍嗎,讓小編來告訴你們。
一、醉駕開除黨籍嗎?
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一般情況下都要開除黨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設定“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醉酒駕駛機動車將被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依據《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
(一)主觀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基于生活經驗,一個具有正常思維的人應當意識到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會對周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應當采用各種方法避免這種行為的發生。
此罪在主觀上不可能是過失,即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駕駛的情形下,雖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狀態下會意識不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但是行為人在醉酒之前應當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駕駛的,否則將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于危險境地,如果其執意飲酒以至于達到酒醉狀態,借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在自己醉酒后駕駛的主觀上仍表現為故意。
(二)客觀方面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里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首先我們看醉酒駕駛的行為。眾所周知,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則不屬于精神病。根據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為輕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其中,輕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雖有一定程度的減弱但并未喪失,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識障礙,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危險駕駛罪中的醉酒既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但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如果明知而故意飲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后駕駛機動車,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其仍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而飲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后又駕駛機動車行駛,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刑罰不應對此種行為人意志無法控制的行為加以處罰。除此之外,在高度醉酒狀態下,還要看醉酒的原因行為——如果是行為人自己自愿飲酒而陷于高度醉酒的,則要負刑事責任,否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再看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從字面上看,“追逐競駛”是指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為目的駕駛的行為,即通俗意義上的“飆車”行為。這里要不要有一個速度的限制條件?因為既然是“飆車”就有一個追求誰比誰快的動機,否則也談不上追逐了。這里速度的判定要考慮機動車行駛的空間。在市區和高速公路上行駛,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達到“追逐競駛”的速度條件也是不一樣的。具體要多少碼還要根據各地情況的不同而加以具體界定。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既然該罪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后,作為該條的內容之一,那么這里的“道路”就應該與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圍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即凡是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稱之為道路。
(3)對象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輛。需要強調的是,由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因此醉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駕駛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構成危險駕駛罪要求具有“情節惡劣”的情形。法條對于“情節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惡劣。這里的“情節惡劣”不包括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因為危險駕駛罪處罰的是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
(三)客體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擬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所謂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所謂“多數人”,則難以用具體數字表述。當然,司法實踐中,對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斷要依據行為發生的時空條件進行判斷。如果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那么即使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也不構成此罪。如果行為僅侵犯了特定的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安全,也不構成此罪。
綜上所述,不管是普通職工還是同時具有黨員身份的職工都要切記一點遵守交通規范,可以喝酒,但喝酒之后不要開車,這是為自己負責也是為他人負責的表現,而且作為一名黨員更加要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以優秀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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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律師是國際經濟法學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專職訴訟律師,家事法律咨詢中心創辦人,事在人為第一批特邀法律嘉賓,網絡普法視頻單個點擊率過萬者。張律師座右銘:律師不但要為弱勢者伸張正義,更重要的是有伸張正義的智慧和勇氣!執業理念: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為你辯護,是最有意義的事!執業領域:房產土地糾紛、征地拆遷,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遺產繼承、宅基地糾紛、集團訴訟等。執業業績:張律師一次即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是團隊中最年輕的A牌律師,其不但專長法律,且精通“史心哲”,參與和代理案件遍布除新疆和青海外的大江南北,在從事律師職業的第一年就獲得團隊勝訴率統計排名前三名,案件結果屢次“三連勝”“五連勝”,被當事人稱為“絕版天才律師”“有勇有謀敢說敢做的少年英雄”,多次在二審中為當事人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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