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毀約賠償金如何確定?
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則可以按違約金主張。若未約定違約金,有支付定金的話,對方應雙倍返還定金。若都未約定的話可以按照損失進行主張賠償。
1、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就構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條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亦可依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
2、由預約合同之本質決定,無論追究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或者解除預約合同后的損害賠償,均僅限于賠償機會損失(信賴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3、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成違約,但對方當事人不得依據合同法第110條關于強制實際履行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違約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無論該預約合同是否約定了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物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標的物為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
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標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條件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并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于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于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后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
3、適用范圍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其登記的標的僅限于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的現房買賣、二手房買賣、舊房買賣合同都被排除在備案登記的范圍之外;而預告登記適用于所有不動產交易,不僅包括商品房買賣和私房交易,還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整體受讓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預約合同只要成立同樣也是會起到法律的效力,而對于一方違約同樣需要承擔違約金,對于違約金賠償的標準就要按照雙方的約定或者是按照法定的條款來進行確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就可以依法的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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