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不破租賃中租賃的解釋是什么?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這可以從各國立法中得到印證。《法國民法典》第1743條規定“如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買受人不得辭退經公證作成或有確定日期的租賃契約的房屋或土地承稅人;但于租賃契約中保留此項權利者,不在此限。”即法國對于房屋及土地租賃契約,如果契約已經公證或者該契約有確定日期,則該租賃權有對抗效力,買賣不破該租賃,但雙方在契約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德國民法典》第571條第 1項規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轉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讓與第三人時,受讓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間因租賃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奔匆幎送恋刈赓U契約中,出讓不破租賃?!度毡久穹ǖ洹返?05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已將其登記時,對于以后就其不動產取得物權的人,亦發生效力”。即依日本民法,租賃經登記后,有對抗力。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對此也做出了規定,該法典第425條規定:“出租人于租賃物交付后,縱將其所有權認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于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國家或地區的“買賣不破租賃”是指不動產租賃而言。這是因為,“以居住營業或農耕為目的,而承租他人之不動產,各國立法為謀求社會生活之安定及增進,均采取鞏固承租人地位之方針?!笔欠裼袊乙幎ㄔ撛瓌t同樣適用于動產租賃,由于筆者孤陋寡聞,不敢貿然作出判斷。
我國在合同法出臺之前,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該原則僅適用于房屋買賣。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援引該原則予以抗辯的也絕大多數僅限于房屋租賃。對此,結合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大多數學者主張對我國合同法229條所確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應當僅限于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
在我國,由于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單位或個人僅有土地使用權。根據憲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那么,對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租賃合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租賃關系亦應仍然有效,即應當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一般來說,只要雙方對于該不動產有租賃關系,就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首先是需要租賃權優先于其他任何權利。如果是在租賃合同簽署之前該租賃物就已經被抵押的話,那么就不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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