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罰中哪些是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罰金有三種適用方式:選處罰金,單處罰金,并處罰金。
罰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獨立適用或者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時,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決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判決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沒收財產有兩種適用方式:一是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二是并處或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沒有用于犯罪的財產。在沒收財產時,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者折抵。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講到了這里,大家對于刑法中附加刑是哪些已經了解了嗎?其實附加刑就三種,就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已經沒收財產。那么知道了附加刑之外,上面也提供了主刑的種類,希望能夠對大家有幫助,歡迎大家持續關注律霸網的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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