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
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后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夸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后,是否積極將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后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于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于貸款到期后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對于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為的界限
在實踐中,貸款人基于某種原因而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屬民事意義上的貸款欺詐行為。這種行為可以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或由貸款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區分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為,其根本仍在于二者主觀目的的不同,如果行為人意在非法占有,則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詐手段獲得貸款的行為都構成貸款詐騙罪,尤其是對于以下幾種行為,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1)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已經主動歸還貸款本息的;
(2)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后拖欠未還,但具有償還能力或基本具有償還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貸款人追索債務的;
(3)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后,拖欠未還且沒有償還能力,但造成這種原因是由于行為人因經營虧損或經營失誤而導致無力償還貸款的結果。
以上就是貸款詐騙罪成立條件,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為的界限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實踐中,很多行為人因為貸款欺詐行為、貸款糾紛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時候行為人及其家屬應當盡快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收集證據,進行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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