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行為犯的定義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國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響,傳統刑法理論一般沒有把行為犯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加以研究。只是在近些年來,隨著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的增多以及國際間刑法理論的交流,行為犯這一概念才得到一些學者的關注。如有的學者把那些依據危害行為而非危害結果來下定義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結果犯的定義
這兩種含義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通常是統一的。因為大陸法系刑法以處罰既遂為原則、以處罰未遂為例外,刑法分則以既遂為模式。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還可以說是犯罪既遂的要件。當分則條文規定了犯罪結果時,該結果是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遂的標志,所以關于結果犯的兩種觀點在他們那里并無差異。如日本刑法學者福*平、**仁認為:“結果犯,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一定的結果,始成立該犯罪。例如殺人,除有殺人的行為外,尚須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始成立殺人罪,否則僅成立殺人未遂罪。”
逃脫罪簡介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行為罪概念,結果罪概念,和逃稅罪的簡介可以看出逃稅罪是一種結果罪,會受到應有的處罰,相關部門也會嚴格清查,交稅是一個企業應該盡的責任,不要因為一點點利益而違法沒希望大家引以為戒,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找到的相關消息,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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