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在遼寧省鞍山市臺安縣,從2011年11月到2012年3月,許多村民收到了“從天而降”的債務,數百名村民稱,當被調查時才知道自己名下有貸款。這一場“被貸款”事件,讓臺安縣村民陷入了“債務”恐慌,有村民甚至因此嚇病了。“被貸款”爆發,是因**河信用社53歲的信貸員張*志的突然去世。銀行核查賬目時,發現該信貸員經辦的3000萬元是筆糊涂賬,很多人稱從未貸過款。據調查,在臺安縣,信貸員違規操作“被貸款”并非個案。雖然信用社對貸款規定有程序審核,但把關不嚴,讓信貸員有機會成為“魔鬼交易員”。當地村民稱,借個身份證就能貸款,是當地人都知道的“秘密”。有村民猜測,張*志可能盜用信息貸款,把錢放給了別人??h聯社無法辨別真偽,向公安部門求助后,臺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介入調查,隨著警方介入調查,得知自己“被貸款”的村民越來越多,有村民稱可能涉及上千人。目前當地警方正在調查中。
法律解析:
1984年4月6日,中國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規定:凡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除未滿16歲者和現役軍人,武裝警察,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均應申領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分為10年、20年、長期三種。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是維護社會安定,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是有效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
“被貸款”案件頻繁發生,主要反映了個別機構貸款管理不力、審批不盡職等的問題。
首先制度執行不嚴格是形成借冒名貸款的直接原因。貸款經辦人員在辦理業務時作風不深入,沒能真正把好信貸投放的第一關。
其次,有些人員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在辦理信貸業務時經不起利益的誘導或礙于情面,對違規貸款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最后,是崗位職責不到位是借冒名貸款長期存在的重要原因。雖然**信用社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具有網點和人員的優勢,但由于農戶貸款面廣量大、額小分散,一個信貸員往往要承擔幾個村幾百戶的信貸業務,金融需求與從業人員不足反差明顯,導致貸前調查不到位、不徹底,給借冒名貸款的產生埋下了風險隱患。
當前**信用社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期,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就顯得尤為重要。****信用社系統有必要加強內控體系,構建防范風險更為完善的長效機制,從源頭根治借冒名貸款,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
如果偽造材料、冒名貸款一事屬實,原農信社方面的相關責任人就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需要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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