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政協委員能否直接采取強制措施
司法監察機關查在查案時,掌握確鑿證據時,對政協委員能直接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后及時通報。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在身份上弄虛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繼續提名為委員人選。
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反社會道德或存在與委員身份不符行為的,應當及時約談或函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辭去委員。
第三十九條規定:對違紀違法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綜上所述,政協委員作為我國參政議政的機關,也要接受黨紀國法的約束。政協委員更應該在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為人民謀福祉。接受人民的監督!如果其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不會有所謂的特權,免于處罰!司法監察機關是可以直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通報其所在政協委員會。還有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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