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買賣,很多時候我們都對合同上的一些條款存在疑問,尤其是在違約金上面,因為對法律的一知半解,所以很多時候,都不知道上面約定的違約金是否符合規定,今天,律霸小編就房屋買賣違約賠付,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能幫助到您。
一、違約金賠償的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應如何賠付違約金
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后,買方想違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可參閱《合同法》的如下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解釋的規定比《合同法》的規定“當違約金過高的,一方可以要求降低”的模糊規定更具操作性。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房屋買賣違約賠付具體的還是要看合同上約定的違約金的多少,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應該明確規定違約金的賠付比例,在這里,還是要多啰嗦一句,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那些模糊的條款往往就是挖下坑,到時候是說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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