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不可以刑事拘留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可以對期進行拘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條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人民檢察院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權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所規定的情形,都是屬于緊急情形,只有在這種緊急情形下,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決定拘留;對于第61條所規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檢察院沒有權力決定拘留。法律這樣規定,是和拘留的性質以及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的特點相適應的。拘留是針對有現實危險性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案件,這些犯罪案件的主體有姓名、工作單位,有固定的住所,同時,這些犯罪一般也不是現行犯,大都是在犯罪以后被發現的,沒有現實的危險性。
(一)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二)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三)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需要對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納保證金的,同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
檢察機關對于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依法必須采取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第二條的規定,拘傳由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自行執行,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則交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協助。
檢察院有自己的職能,檢察院可以決定具體是否拘留的權利,這個也是對相關的法律的呼應,每個部門有自己的職能,那么檢察院也是不會例外的,會嚴格遵守自己的規章制度,不會越過那一條線。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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